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選舉工作,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,依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和《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會選舉工作,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。
第三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需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
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,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。新一屆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候選人,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會員單位意見,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,經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產生。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候選人,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由上一屆理事會,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。有30名以上的會員聯名薦舉的,可獲得候選人資格。
第五條 本會選舉采用等額或差額選舉,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。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、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、也可以投棄權票。
第六條 本會換屆選舉,監票人由上一屆監事擔任,唱票人、計票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,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。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、唱票人、計票人。
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,由上一屆監事依據法規和《章程》規定,對會員進行資格確認和人數核實,核準大會有效性。選舉理事,應有2/3以上會員參加方可進行;選舉常務理事會,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方可進行。
第八條 投票前,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后當眾封箱。投票時,監票人、計票人、唱票人首先投票,然后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。
投票結束后,應當眾開箱,并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,做出記錄。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,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;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。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,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,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。選票無法辨認的,作廢票處理,廢票計入選票總數。
第九條 計票結束后,監票人、計票人、唱票人應簽字確認,并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,并于會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。選票當場封存,以備查驗。
第十條 以威脅、賄賂、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,其當選無效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等候選人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同意,方能當選。常務理事候選人須獲得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,方能當選。
第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,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三條 理事、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
(一)本會理事、常務理事在任期內,因調離原單位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、常務理事的,其原所在理事單位、常務理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員繼任,并書面函報協會秘書處備案;未選派相應人員繼任且時限超過一年的,視為自動放棄理事、常務理事單位的資格。
(二)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,適當增補理事、常務理事。增補理事的,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為理事候選人后,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增補常務理事的,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,并按規定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。
增補理事、常務理事可采用通訊形式進行。以通訊形式召開會議進行表決的,表決文件應加蓋會員單位公章及理事、常務理事簽字。
第十四條 副會長、監事的變更和增補
本會副會長、監事在任期內,因調離原單位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的,副會長、監事單位應書面推薦其他相應繼任的人選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并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副會長、監事變更事項應及時填寫《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》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,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;未推薦繼任人選且時限超過一年的,視為自動放棄副會長、監事資格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的變更
本會會長在任期內,因調離原單位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,會長單位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,并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。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,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,并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。
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,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,并將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結果抄報業務指導單位。
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和會員均有權對其他會員提出除名要求。除名要求應當寫明除名理由,并由理事會審議后,提交會員大會表決。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,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。對會員的除名,須有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、協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,可以提出罷免建議。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,并寫明罷免理由。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后,應進行討論并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審議。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,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。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